转载: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18 来源:行业资讯  作者: 点击数:

渝国资〔2018〕190号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肃工程招标投标违规违纪行为的惩处,根据工程招标投标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企业遵照执行。

一、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及其下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将禁止的行为作为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高压线,提高抵御腐败侵蚀的能力,自觉守住法律底线。

二、健全招标投标工作体系。企业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对外经贸、国土房管、水利、市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并结合实际,建立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综合管理体系。

三、严格规范企业决策程序。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相关议事规则等企业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决策权限及程序,对企业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相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企业经营管理层负责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管理的相关决议,按权限对企业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管理相关事项审核把关。企业董事长不得担任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小组组长。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应对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及其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承担领导责任、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

四、严格规范项目招标方式。除符合法律法规及重庆市相关例外规定外,企业工程招标项目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严禁以各种违法违规手段规避公开招标;严禁采取以拆分标段、化整为零等各种违法违规手段对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进行规避;严禁与投标单位串通围标串标;严禁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贿赂、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严格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针对国有企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恶意竞争与操纵评标结果等问题,各企业要采取措施予以规范,建立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选聘招投标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循《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61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在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活动中,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全资、控股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代理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及其下属全资、控股企业的工程招标项目。

六、严格规范中标人行为。严禁中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标人进行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和大宗材料采购必须依法依规开展。国有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工程分包公开比选、内部优选等内部决策、审批制度,任何个人不得直接决定工程分包商。

七、严格规范招标人的履约管理。招标人应建立健全合同变更备查制度。完善合同变更审批程序、权限和决策制度,加强变更可行性论证,杜绝变更条件不明晰、变更手续不齐全、随意变更、“先干后批”等现象。未经相关审批程序,任何个人不得直接变更合同内容。重大合同变更事项须按规定报送项目审批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需要重新招标的,必须重新履行招标程序。完善对招标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加强对招标项目履行的法律风险管控,确保招标项目履行的合法合规性。

八、加强企业工程招标投标的档案管理。招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工程招标活动进行档案管理。工程招标投标档案资料应包括招标记录、招标预算、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名单、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从招标结束之日起,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保存全部投标人的纸质投标文件一年;前三位中标候选人的纸质投标文件及其他工程招标投标档案资料至少保存十年;工程招标投标档案为电子文档的至少保存十年。

九、加强对企业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各级企业监事会、纪检、财务和审计等部门,要明确各自监督职责,督促、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制度,监督企业依法依规组织招标投标,有效防范招标投标廉洁风险和经营风险。监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赋予的权限对本企业工程招标投标相关工作负有监督检查职责,对监督检查发现的招标投标方面的问题要及时与董事会、经理层沟通,督促整改,重大事项及违法违规线索应及时报告市国资委或股东会(股东)。财务、审计部门对发现的违规违纪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违规违纪线索,要认真调查核实,严格追究责任,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十、严肃企业工程招标投标责任追究。在招标投标工作中违规违纪的,按照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及解除劳动关系等处理。对于责任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因违规违纪行为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渝国资〔2016〕334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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